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浦东新区内环卫作业企业资质许可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的意见
(沪容环〔2007〕47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两级管理体制赋予浦东新区更大发展自主权的意见》(沪府〔2007〕3号)文件的规定,按照“环卫作业企业资质许可由浦东新区政府负责受理审查,报市市容环卫局签发”的要求,经研究,浦东新区内从事环卫作业企业的资质许可审批工作按照下列意见实施。
一、受理审查范围
1、凡在浦东新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注册登记企业,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审查。具体范围为:
(1)从事生活垃圾清扫、中转服务的;
(2)从事水域范围生活垃圾清扫服务的;
(3)从事日常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
(4)从事装修垃圾运输服务的;
(5)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废弃食用油脂处理除外)服务的。
2、由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运输处置企业作业范围广、流动性强,为强化管理,目前仍由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受理审批。待条件成熟后,再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受理审查。
3、对每日处理规模大于100吨的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因生活垃圾处理涉及全市处理设施综合布局、综合平衡等问题,目前仍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批。
二、受理审查程序
1、凡在浦东新区作业的环卫作业企业,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资质许可审查,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按照受理审查范围开展受理、审查工作。
2、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工作要求和程序规范受理、审查企业。
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将受理、审查企业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市容环卫局,由市市容环卫局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签发环卫作业企业资质证书。
为使浦东新区环卫作业企业资质许可审批工作有序进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容环卫局共同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并建立工作例会、材料备案等信息沟通机制。
三、审查条件
审查条件原则上按市市容环卫局的规定执行,对日常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装修垃圾等作业企业的资质审查条件和标准,可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作适当的调整、细化,并报市市容环卫局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