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职业资格初次认定收费标准
职业资格初次认定收费按照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2004〕482号)精神执行。
三、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扎实推进企业职工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
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壮大,关系到地区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及各企业要在地区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关于实施企业职工职业初次认定工作的有关政策,通力协作,强化措施,务求使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一)企业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各企业要把做好职工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置于人才强企战略之中,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1号)文件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人力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在认真做好企业职工持证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拟定工作计划,制定认定方案,具体做好编制标准、规范岗位、组织申报、强化培训、评定考核、确认等级、公示上报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的有效性。要按照职工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能力评价和业绩相结合的认定要求,按照公正、公平、合理原则,科学客观评价和认定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水平。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要把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相衔接,使职业资格证书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工具,切实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必须实行持证上岗的就业准入工种,全部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范围。在招收录用属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实行就业准入工种的职工时,要从取得相应学业证书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于在岗职工,要进一步加强培训,促使其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服务职能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企业基本情况。要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向企业提供国家职业标准、政策咨询,帮助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方案的审批及考核、证书办理等相关工作,履行好指导和服务职能,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实施。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把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与规范劳动用工结合起来,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新招用人员持证上岗、持证准入情况作为监察工作重点,积极做好劳动执法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