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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职责权限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计划
  1. 地区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制定的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2. 地区、各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内容及其实施和完成情况;
  3. 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各类专业规划等内容。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 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 扶贫、优抚、救济、救灾、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 土地征用、土地征用补偿方案和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及有关听证情况;
  4. 城镇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拆迁公告、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及有关听证情况;
  5.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
  6. 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情况
  1. 各县(市)城市、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 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基本情况
  1. 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办事程序;
  2.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和法律责任等;
  3. 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分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
  4. 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信息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信息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决策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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