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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6〕10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哈密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哈密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保障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各行政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地区各行政部门(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
  (四)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
  (五)保障行政部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决定”、“意见”、“公告”、“通告”、“通知”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是“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规范、简洁、准确,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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