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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按第三条规定报送备案审查。
  第七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民汉文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5份,备案报告、相关依据或者材料各1份,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第八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备案审查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通知制定部门(单位)不予备案审查登记;符合第二条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通知制定部门(单位)补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九条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地区行署定期公布文件目录。
  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准。
  第十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适当,依据是否充分;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五)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制定部门(单位)说明情况的,制定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需要征询有关行政部门(单位)意见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审查中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制定部门(单位)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内容不适当的,提出限期改正建议;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地区行署予以撤销;
  (二)不同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地区行署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违反制定程序或者不符合行文规范的,建议制定部门(单位)限期处理。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者不当规定,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制定部门(单位)改正之前,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应报请地区行署,作出暂停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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