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006年, 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公开政务信息。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地区行署《关于转发新政发〔2005〕97号文件的通知》(哈行署发〔2005〕83号),制定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公众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查阅、获取(此项工作由行署办公室牵头,地区监察局、行署法制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财政局共同负责)。
(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1.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制定与自治区有关编制工作制度相衔接的配套制度,科学、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2006年至2008年建立对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争议的协调(此项工作由地区编办牵头,地区行署法制办配合)。
2. 2006年至2008年,做好与国家、自治区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衔接,建立并完善地区各类市场监管制度,确保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此项工作由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地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3. 2006年至2008年,做好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制度的衔接,制定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由地区编办牵头,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局、民政局、国资办、经贸委、工商局、财政局、监察局共同负责)。
4. 2006年至2008年,做好与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衔接,制定各项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地区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
5. 2006年至2008年,做好与国家、自治区各种预警和应急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地区各种预警和应急配套制度、启动预案和组织机构,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此项工作由地区行署办公室牵头,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
6. 2006年至2008年,做好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制度的衔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此项工作由地区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
7. 2006年至2008年,建立健全有关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制度。杜绝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设立“小金库”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此项工作由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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