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步骤
本规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启动阶段(2005年)
采取集中学习、培训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办法,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哈密地区
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工作始终贯穿于本规划实施的全过程,理清思路、部署任务、培训骨干。
(二)推进阶段(2006年-2008年)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规划的具体规划(计划)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三)检查阶段(2009年)
由地区行署法制办牵头,会同地区监察局、人事局、编办等部门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五年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地区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好的经验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第二个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三、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2006年至2007年,建立健全地区行署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地区行署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同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此项工作由地区行署办公室牵头,地区人事局、编办、监察局、行署法制办共同负责)。
(二)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1. 2006年,完成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23号)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9号)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程序,按照《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要求做到对地区行署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此项工作由地区行署法制办负责,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
2. 2007年,完成地区行署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修改、废止制度的制定工作。定期组织清理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相适应,以及与法律、法规、规章相矛盾的规范性文件,对需要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和行署法制办应向地区行署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的书面报告。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此项工作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行署法制办负责,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