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6〕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已经2006年第3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2005年-2009年)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05〕124号)精神,根据《哈密地区
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04〕59号)的总体部署,特制定地区行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按照以人为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为实现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基本要求
1.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