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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6〕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第3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哈密地区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
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哈密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除外)均有权对哈密区域内工矿企业、商贸流通、食品卫生、建筑、农机、道路交通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向地、县(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非法进行生产、经营的,即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或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或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已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经营,但仍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各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三)隐瞒各类伤亡事故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或非煤矿山及其它重点行业投资入股的;
  (五)其它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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