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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执法职责的;
  (五)与违法经营者相互勾结,对执法检查事先通风报信、泄漏工作秘密的;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七)为违法经营者说情,使其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或者阻挠对违法经营者查处的;
  (八)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检查费用,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九)应当公开政务信息而没有公开或申请应当公开政务信息而推诿、拒绝公开的;
  (十)拒绝、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五)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自作出决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七)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八)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的;
  (九)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或者未按时更新上网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十一)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区分有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人因徇私枉法,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人因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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