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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 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擅自设定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七)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八)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
  (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不出具决定书及清单的;
  (十)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十二)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三)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违法收取听证费用的;
  (十四)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五)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十六)其它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经地区行署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对外公示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办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牵头单位不及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或者以收取保证金、押金名义变相收费的;
  (八)行政许可收费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不给法定票据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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