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普通高考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普通高考奖励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第2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日
哈密地区普通高考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教兴哈、人才强地”战略,充分调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地区基础教育、高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凡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考,其高考成绩名列自治区(汉语言理科、汉语言文科、民语言理科、民语言文科、双语实验班)前100名的哈密籍考生及所在学校和相关教师(已享受过地区高考奖励的复读生除外)。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属哈密籍的自治区高考状元,给予考生一次性奖励1万元,给予考生所在学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其中1万元用以奖励考生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高考成绩名列自治区第2名的哈密籍考生一次性奖励8000元;对高考成绩名列自治区第3名的哈密籍考生一次性奖励6000元。
(二)对高考成绩名列自治区第4名至第10名的哈密籍考生,一次性各奖励5000元;高考成绩名列自治区第11名至第50名的哈密籍考生,一次性各奖励4000元;高考成绩名列自治区第51名至第100名的哈密籍考生,一次性各奖励3000元。
(三)对高考单科成绩名列自治区第1名的哈密籍考生,一次性奖励考生与最后一学期该科任课教师各1000元;对高考综合科成绩名列自治区第1名的哈密籍考生,一次性奖励考生1000元,一次性奖励该考生最后一学期三科任课教师各500元。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
地区财政每年纳入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高考成绩发布后,由地区教育局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布的成绩列出表彰奖励考生的名单,并报地区行署批准后,由地区财政局及时将奖励资金划入地区教育局帐户。
(二)地区教育局在新闻媒体公示拟表彰奖励考生的名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