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科学合理地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制定明确的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其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以本部门(单位)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此项工作要于2006年4月15日前完成,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将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的结果及时报地区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人事局、编办备案。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单位)也要将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的结果及时报本级政府法制办、监察局、人事局、编办备案。
在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权限;二是内部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重复交叉,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三是纵向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程序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三)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配套制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部门(单位)要在贯彻落实地区行署《
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02〕14号)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并完善执法公示制度、亮证执法制度、岗位责任评议考核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罚前告知及听证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罚缴分离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并以本县(市)政府、本部门(单位)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于2006年4月15日前报地区行署法制办。对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地区行署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一)评议考核主体
根据《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7号)规定,地区行署负责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实行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实行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