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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区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79号)及地区行署《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02〕14号)精神,推动地区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深入开展,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地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若干意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的重要性,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学习《若干意见》精神作为法制学习、宣传和培训的重要内容,深刻领会和掌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内涵和工作要求,为扎实开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打好基础。
  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梳理执法依据
  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将本部门(单位)各项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进行认真梳理,并将梳理结果于2006年3月31日前报地区行署法制办,行署法制办会同地区编办依法进行审查并报地区行署审定后,于2006年4月底前在哈密政府网站或在《哈密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按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梳理执法依据工作中,各部门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一致。下一级政府在梳理所属部门的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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