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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2. 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上年度末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数补助,哈密市每年60元/人,巴里坤县每年90元/人,伊吾县每年80元/人,不足部分由各县(市)自筹,三道岭办事处医疗救助资金由地区财政解决;
  3. 地区财政、民政部门从留存当地的彩票公益金中按5%的比例提取的用于补充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的部分;
  4. 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
  5. 可用于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 建立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2. 各级民政部门应设立“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负责办理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使用、发放等。
  3. 地区及县(市)财政部门每年将筹集到的各项医疗救助资金,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和上年度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将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设立的“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
  4.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医疗救助的组织与实施
  (一)各县(市)开展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县(市)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优惠服务措施,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做好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统筹金支付后的证明;提供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失业人员领取失业医疗补助金的证明。各级工会组织要组织开展互助帮困活动,积极协调配合做好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
  (四)财政、审计部门应制定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保证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配合做好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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