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确定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县(市)、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三级评议、三级建档,配备专职人员,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对象核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城市医疗救助证》,凭《城市医疗救助证》享受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县(市)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金由县(市)民政部门发放。
(七)三道岭矿区低保人员的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金由地区民政局审批并发放,申报程序按本办法救助程序的(一)、(二)、(三)、(五)进行申报后,经地区民政局对三道岭办事处的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材料进行复审,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由地区民政局核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城市医疗救助证》,凭《城市医疗救助证》享受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
第八条 医疗救助服务
(一)哈密市的困难群体应持《城市医疗救助证》,先在哈密市确定的一家济困医院就诊,需转诊治疗的,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后,方可转往上级医院进行治疗。巴里坤县、伊吾县的困难群体应在当地医院设立的济困门诊和济困病房就诊,需转诊治疗的,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后,方可转往上级医院进行治疗。地区在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中已设置扶贫门诊和扶贫病床,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地区中心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维吾尔医医院,吐哈石油医院,三道岭煤业集团职工医院,哈密市人民医院,巴里坤县人民医院,伊吾县人民医院。三道岭办事处所辖区域的困难群体在三道岭煤业集团职工医院定点就医。定点医院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医疗对象服务,服务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到定点医院就医,否则不予救助。
(二)卫生部门根据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救助对象的诊断书、转院通知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史材料原件、参加医保人员提供的报销凭证,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给予审核。
(三)承担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服务的济困医院和医疗机构的扶贫病房,应完善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一)资金的筹集:地、县(市)两级政府要建立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但不得向救助对象筹集,如确实需要向救助对象筹集资金,应由地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按一定比例适当筹集)。其来源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