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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3. 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4. 社会各界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捐款。
  (三)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打架斗殴、服毒自杀、酗酒伤害、镶牙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康复医疗费用。
  (四)凭《城市医疗救助证》到定点医院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免收门诊普通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及门诊诊疗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免50%;
  2、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准,如CT、核磁共振等)减免20%;
  3. 各项临床检验费减免20%;
  4. 手术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治疗费、处置费和其它检查费减免50%;
  5. 医院要设立针对救助对象的零利润药房,药品加成不得高于3%;
  6. 除上述优惠外,其它费用自理。
  第七条 医疗救助程序
  (一)城市低保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需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 医院诊断书和需要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病史材料原件、复印件和医疗救助证,参加医疗保险(含商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提供报销及赔偿凭证;
  3. 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或出院)后三个月内,向居住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凡申请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者,由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城市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出据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须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评议。经评议同意的,填写《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结果。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民政局审批。
  (四)县(市)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材料进行复审,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家庭(对象),应核准其享受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对批准享受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的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分别选择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张榜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由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对于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被救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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