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3. 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4. 重度精神分裂症;
5. 严重烧伤;
6. 严重肝病患者(肝硬化及并发症);
7. 高危孕妇住院分娩;
8. 其它重大疾病。
(二)住院的普通疾病患者
第六条 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救助,其费用必须是本年度内发生的。申请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必须在定点医院就医,确需转诊治疗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医疗救助的标准按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一定比例和金额给予救助。
1.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中普通疾病或重大疾病患者需救助的,须在定点医院就医,个人住院负担医疗费用实际超过300元,超出部分可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为普通疾病住院治疗救助不超过2500元,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救助不超过5000元。
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凭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入院通知书,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三无”人员在享受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医疗救助的同时,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1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
2. 县(市)(含三道岭矿区)定点医院转入上一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由县(市)定点医院出具转院通知书,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在上一级定点医院就医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住院治疗超过400元时,超出部分可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为普通疾病住院治疗救助不超过2000元,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救助不超过4000元。
3.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领取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的城市低保对象,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在定点医院就医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住院治疗超过800元,超出部分可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3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为普通疾病住院治疗救助不超过1500元,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救助不超过2000元。
(二)审核发放城市低保对象的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 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2、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