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6〕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哈密地区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地区城市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20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有效解决地区城市困难群体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完善地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城市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管理属地化,操作规范化,形式多样化;以医疗救助、定点就医帮助城市困难群体解决最基本医疗服务需求问题。
第三条 开展医疗救助时间
地区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先在哈密市进行试点(包括三道岭矿区),2006年年初启动。巴里坤县、伊吾县在2006年下半年启动。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条 医疗救助范围
(一)住院的重大疾病患者
1. 急性脑中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