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生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突破年初下达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
(三)发生一次急性中毒死亡1人,或一次急性中毒伤害10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火灾死亡事故或5人重伤事故的;或城乡居民一次受灾10户以上的;或一次财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或突破年初下达火灾事故控制指标的。
(五)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或突破年度下达死亡控制指标的。
(六)发生农机事故一次死亡3-9人事故的;或财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或突破年初下达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
(七)发生财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或造成死亡的;或造成5人以上(含5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单位或行业发生死亡事故的;或财产损失达30万元的安全事故。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市)长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长、地区有关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县(市)、地直部门或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瞒报、迟报,或组织救援工作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二)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又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事故的。
(四)因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不力,造成事故的;或所辖区域发现存在1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单位并在1个月内不予取缔关闭的。
(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出现以上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单位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的评比奖励资格,取消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评先选优资格。
第九条 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应将安全生产业绩纳入审查内容,活动组织者应及时征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原任职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应予实行“一票否决”的,对该安全生产负责人实行跟踪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