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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制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制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6〕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制办法》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哈密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票否决制 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控制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密地区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县(市)突破年初下达的一次死亡3-9人重大安全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长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县(市)突破年初下达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总控制指标,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对县(市)长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长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生一次死亡3-9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超过责任书下达的控制指标;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虽未造成伤亡事故,但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道路交通事故;或突破年初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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