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使用外来人才奖励资金的条件:
1.曾在全国排名前500强企业担任过部门经理,来哈密领办、创办企业者,年上缴税收50万元以上,由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地区财政奖励5万元,同级财政奖励5万元。
2.符合地区“八大支柱产业”用人要求,具有硕士学位证书和高级技术职称,为哈密企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由财政一次性奖励6万元,其中地区财政奖励3万元,同级财政奖励3万元。
具有博士学位证书和高级技术职称,为哈密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由财政一次性奖励8万元,其中地区财政奖励4万元,同级财政奖励4万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安排发展资金
(一)矿产资源开发达到选、冶程度且符合地区政策要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具备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
(二)现有企业提升等级和档次,且提高产品品质、产量的技术改造项目,方案经评审可行的。
(三)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水平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且具备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
(四)重点财源企业和项目流动资金临时性短缺的。
(五)重大财源项目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
发展资金采取贴息、有偿无息、无偿使用和信用担保四种支持方式。根据企业对财政贡献率(产值税收率)大小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式、使用额度和期限。
(一)贴息。对企业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二)有偿无息。对企业以有偿无息使用的形式支持发展。
(三)无偿使用。对地区确定的重大财源项目(包括工业加工区)的基础性公共部分建设资金的投入,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四)信用担保。对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取得贷款的,按其发生担保费用总额的50%直补担保机构。
第九条 企业或项目单位可根据发展实际,自主申请选择贴息、有偿无息、无偿使用、信用担保等支持方式,但其申请使用的资金额度应当在发展资金规模以内。
第十条 企业的还款方式。经批准给予有偿无息支持的企业,资金到期后要按期还款。还款可根据实际确定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但分期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流动资金贷款除外)。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新建企业(包括本地新建企业)五年后视同现有企业,并按上述规定同级办理申请资金支持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