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银行、企业间信用平台由同级财政承担的贷款利息支出。
(四)设施农业补助支出。
(五)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经费和招商引资奖励支出。
(六)重点财源企业临时性流动资金短期贷款。
(七)工业加工区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财源项目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的补助支出。
(八)纳税大户和县(市)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支出。
(九)外来人才奖励支出。
(十)地委、行署决定的其它用途。
第六条 申请使用发展资金的条件
(一)申请使用外来投资新建企业(包括本地新建企业)发展资金的条件:
1.投资“两高一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畜牧业、农业产业化深加工项目,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2.投资矿产资源勘探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且有初步成果;采选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冶炼投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10年以上的。
3.投资信息、生物制药、环保产业项目,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4.投资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经营项目,投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经营项目,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运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5.投资开发新的旅游项目,提升旅游经营层次和水平,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二)申请使用现有企业(工业、农业、旅游和内外贸类重点财源企业)发展资金的条件:
1.在哈密区域内依法设立,不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的成长性重点企业,即具有发展潜力和壮大趋势的企业(企业生产规模、产品生产及销售收入稳定,处在成熟期的企业除外)。
2.已进入成熟期、进行技术改造、扩大规模并带来税收增长的企业。
3.纳税信誉等级达到单A级以上,且年纳税额保持持续增长。
4.产品有销路、有市场、有效益且有一定信誉的企业。
5.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要求,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资料,能全面、完整、准确、详实地反映核算企业各类经济活动,且会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签章。
(三)申请使用纳税大户奖励资金的条件:
年纳税额保持持续增长,且增长幅度超过税务部门年均计划增长幅度的。
(四)申请使用县(市)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资金的条件:
财政收入保持持续稳定增长,且超过地委、行署年初确定的税收收入增长幅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