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培植财源促进财政增收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5〕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培植财源促进财政增收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哈密地区培植财源促进财政增收
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预算法》和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培植财源,促进地区财政不断持续增收,壮大财政经济实力,结合哈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外来投资新建企业(包括本地新建企业)培植财源促进财政增收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现有工业、农业、旅游、内外贸类重点财源企业发展资金;促进财政增收基础性、前期性发展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来源
(一)现有企业每年新增税收原则上用于安排为发展资金。从2006年起,地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200万元。
(二)外来投资新建企业(包括本地新建企业)达到使用发展资金规定条件的,从建成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新增地、县(市)级税收,由同级财政全额安排为发展资金;达不到使用发展资金规定条件的其他新建企业,从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新增地、县(市)级税收,由同级财政全额安排为发展资金。上述发展资金全部无偿用于新建企业,支持其发展壮大。
(三)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净收益原则上安排为发展资金。
(四)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发展资金。
(五)其它资金来源。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适用范围
发展资金适用于地区成长性财源工业企业、外来投资新建企业(包括本地新建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商贸流通内外贸企业、旅游企业等。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用途
(一)财源性中小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项目前期费补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