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耕地转用指标不突破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10分)。
耕地转用指标突破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分。
(三)确保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10分)。
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的得5分,全部落实到农户的得5分,对没有完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四)各级领导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10分)。
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无随意改变和调整的得10分。
(五)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护制度(10分)。
进行综合评定后打分。
(六)除不可抗力外,耕地不得弃耕撂荒(10分)。
发生弃耕撂荒现象的每亩扣0.1分。
(七)耕地占补平衡全面落实,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要求(10分)。
进行综合评定后打分。
(八)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收入严格按规定缴纳和使用(10分)。
进行综合评定后打分。
(九)无非法占用耕地重大案件发生(10分)。
发生重大非法占用耕地案件的,此项不得分,其它非法占用耕地案件发生一起扣1分。
(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规划实施,并达到基本农田标准(5分)。
按规定视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打分。
四、考核与奖惩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对获得优秀的县(市),地区行署将在全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上给予政策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地区行署将在全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核,不予安排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县(市)工作情况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考核实施
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地区行署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地区农办、监察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单位具体实施。行署主要领导每年和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订《哈密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各县(市)政府与所辖乡(镇、场、区)、乡(镇、场、区)与村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各县(市)要对所辖乡(镇、场、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并汇总考核结果,形成专题汇报材料于每年年底前报地区行署,同时抄送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行署组织有关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于次年元月底前对各县(市)领导班子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六、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