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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5〕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日

  哈密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做好地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目标责任考核,促进各级政府班子及有关部门领导牢固树立保护耕地意识,确保地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其中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
  (一)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县(市)与所辖乡(镇、场、区),乡(镇、场、区)与村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15分)。
  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率降低的,此项不得分,不降低的得8分;与所辖乡(镇、场、区),乡(镇、场、区)与村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的得3分,没有签订的不得分;对划定的基本农田质量按照有关要求评定后进行综合打分,满分为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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