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严禁项目超概算建设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5〕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是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由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无偿性,部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项目业主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控制标准、建设项目概算超支等现象,影响了政府项目工作的正常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工作
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用中央、自治区预算内专项资金的在建和拟建项目。在项目前期阶段,项目法人必须依据发展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其投资概算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后续工作中原则上不能突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展计划部门立项批复中核定的建设控制指标,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认真组织实施,严禁出现未经报批,擅自调整工程概算的现象。对于不按立项批复要求,擅自增加(或减少)投资所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计划部门不予受理。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察力度
(一)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自立项开始,项目法人必须确定一名具体项目责任人(在立项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定期向发展计划、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过程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
(二)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开工后,项目责任人必须按季度定期向发展计划、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真实报告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概算执行情况,特别是要报告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有无超概算等现象。工程监理单位在代表项目法人实施监督的同时,对项目法人未经发展计划部门批准,擅自更改建设控制指标的行为,有责任和义务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报告。项目监理合同应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三)建立项目内容变更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或因不可预见因素必须调整概算(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变化),必须事先向发展计划、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变更报告,并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同时按批复程序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