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奖励的标准
(一)引进资金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引进资金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引进资金5000万元-1亿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四)引进资金1亿元以上,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引进高新技术项目,产生经济效益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属于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属于自治区级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的统计口径
(一)引进地区外资金。即引进除地区以外的其他各省(市)及疆内各地州各类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投资和捐赠。不包括国债资金、各级财政性资金及广东援助资金。
(二)引进境外资金。即引进境外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企业的资金。包括港、澳、台各类资金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外捐款(由各级财政担保、财政贴息或偿还的贷款除外)。
第十八条 引资人的奖励界定
(一)地区范围内的公职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领导)引入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享受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20%用于奖励引资人所在单位,60%用于奖励引资人,20%用于奖励其他参与人员。
(二)非公职人员引入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奖励给引资人。
第十九条 奖励兑现的审核程序
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资单位或引资人向地区招商局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或评估报告原件,由地区招商局汇同地区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后,报地区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投资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简化投资办事程序,降低项目前期投资成本,地区及各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对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办理完各种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并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地区招商局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地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投资者取得《地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费用必须出具《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对未出示的,企业有权拒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