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有企业将其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进行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或增加注册资本金,并且改造前利润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改造后利润增幅达30%以上的企业;或改造前利润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改造后利润增幅达25%以上的企业;或改造前利润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改造后利润增幅达20%以上的企业;或改造前利润500万元以上,改造后利润增幅达15%以上的企业,再投资部分新增利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投资国家、自治区及哈密地区鼓励类产业,而且所建项目加工产出产品与利用本地资源产品比价关系达到2倍以上,地区在争取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政策,优先享受地区用于产业发展的财政贴息及项目前期费。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投资国家、自治区及地区鼓励类产业,而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地方留成部分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二)在地区确定的四大工业加工区投资兴办企业一律实行“零”收费(不包含工本费、中介费)。
第十三条 资源配置政策。
(一)在地区确定的四大工业加工区,投资兴办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所需用地,土地出让金交清后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
(二)原有正常生产的企业由原址迁入工业加工区,除执行工业加工区的地价政策外,原企业用地是以出让性质取得使用权进行出让的,企业有权自行处置。原企业用地属于行政划拨取得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同级财政按60%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
(三)在重工业加工区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载能工业生产企业,实行最优惠电价。
(四)投资者收购、兼并地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并对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改造,地区将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额及改造提升的产业特性,对国有资产出让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凡投资黑色及有色金属资源采选项目的不享受地方优惠政策。
第五章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地区为鼓励招商引资,建立奖励机制。凡为地区引进生产经营性资金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区财政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