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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一)工业投资导向:能源工业;高载能工业;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加工业;化工产业;建材工业;轻纺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绿色食品生产及加工;农畜产品深加工。
  (二)农牧业投资导向:农牧业综合开发;高效节水种植业;工厂化养殖业;优良品种育种;特色农产品及有机产品;特色林果业。
  (三)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供热、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交通;城市配套工程;工业加工区基础设施建设。
  (四)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五)社会发展类:医药卫生;文化、体育、教育。
  (六)旅游资源开发及景点建设与经营。
  (七)服务业:物流业、消费品市场建设及经营;流通业改造提升,三星级以上宾馆建设及经营。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在地区范围内的各类投资者均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和自治区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地方财政政策。
  凡投资哈密地区鼓励类生产性产业,而且所建项目加工产出产品与利用本地资源产品的比价关系达到2倍以上,并实现上缴税金的企业给予财政支持的政策优惠。
  (一)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全年实现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期限为三年。
  (二)投资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期限为三年。同时,从实现缴税当年起三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
  (三)投资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期限为三年。同时,从实现缴税当年起三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由同级财政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
  (四)投资1亿元以上,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企业发展,期限为三年。同时,从实现缴税当年起三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由同级财政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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