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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办公室、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规范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容环卫、城管执法部门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作为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点。指定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范,明确受理点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分工。对认为不应公开的信息,要建立审核程序,经负责人批准,书面答复当事人。
  (三)完善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分层明责的监督网络,做到外部监督制约与内部监督制约相融合,拓宽监督渠道与提高效能相结合。完善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和评议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体系,把政务公开作为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把政务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测体系。明确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责任,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
  (四)规范行政执法告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公示到执法现场、告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体现到执法文书中。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和依据。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的依据,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把政务公开贯穿于执法过程、实施于执法现场、体现于执法文书。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落实推行政务公开的各项任务措施。
  各区县市容环卫、城管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指导、协调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
  各区县市容环卫、城管执法单位要明确推行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成立由办公室、纪检监察、信息、法制、保密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政务公开推进小组,制定本单位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计划,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和程序,尤其要建立业务部门和法制部门双重把关的程序,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真正确立政务公开的原则、制度和机制。
  各区县市容环卫、城管执法单位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市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负责组织推进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有关部门要跟踪调研、深入分析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其原因,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妥善解决推行政务公开中遇到的疑难杂症;进一步探索规范行政行为的其他相关制度和机制,通过推行政务公开,促进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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