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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公务员挂职锻炼的试行意见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公务员挂职锻炼的试行意见
(沪容环〔2007〕10号)


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培养锻炼公务员,现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公务员挂职锻炼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开展挂职锻炼工作的设想
  为进一步改善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机关活力,局党委将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有计划、适度地开展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主要对象是:工作表现优秀,需要增加领导岗位锻炼的;新进机关需要熟悉行业特点和增加工作经验的;因职能转变,需要加强重点工作开展的;需要通过挂职锻炼来提高工作能力的等。
  二、挂职锻炼岗位和任期
  挂职锻炼岗位主要是局直属单位,挂职对象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机关的人事关系,职级、待遇不变,保留公务员身份。挂职锻炼期为1年,视工作需要可续1年。
  三、组织和管理
  (一)挂职锻炼工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组织人事处开展好此项工作,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挂职锻炼决定;
  (二)挂职锻炼公务员的日常管理由挂职单位负责,挂职单位每半年要定期向组织人事处汇报挂职公务员工作情况,派出部门做好协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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