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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通知
(沪环卫发业字[96]第100号)


各区环卫局(署)、各县建设局、浦东新区城建局、市容监察大队、环卫水上管理处、金山石化地区城建办:

  为正确贯彻实施《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据《规定》,特制订《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部分条款解释》,请切实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部分条款解释》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部分条款解释

  一、为正确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依据《规定》,对部分条款作以下解释。

  二、第八条第一款中所称“公共厕所”,以独立式为主。

  三、第八条第二款中“大型商场、餐饮场所、金融交易场所、影剧院、文娱体育场(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的“公共建筑”,系指有相对不固定服务对象的所有公共建筑。所称“公共厕所”,以附建式为主。
  四、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最高聚集人数”,系指在公共建筑可供服务对象活动范围内,某一时刻所能聚集的最高服务对象人数。一般可按1人/每平方米换算。实际服务对象相对少的不适用该条。

  五、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导向牌”,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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