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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市容环卫局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环卫设施规划的编制;
  (二)负责环卫设施标准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三)负责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中环卫设施的审核;
  (四)负责市规划审批项目环卫设施方案的审核;
  (五)负责对区县环卫设施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职责)
  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环卫设施规划的编制;
  (二)负责辖区内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中环卫设施的审核;
  (三)负责区、县规划审批项目环卫设施方案的审批;
  (四)负责办理市市容环卫局委托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配建要求)
  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以及本市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卫设施。

  第八条 (审理内容)
  环卫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规划、初步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并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 (项目规划方案申报材料)
  申请环卫设施规划方案审批的,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地块征询函或有关批准文件;
  (四)拟出让地块地形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图。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申报材料)
  申请初步设计方案审批的,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初步设计文本;
  (二)初步设计总平面图,与环卫设施相关的分层平面图。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申报材料)
  申请环卫设施竣工验收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提供资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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