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容环发建[2002]217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审批管理。我局重新制订了《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5月4日颁发的《
上海市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根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环卫设施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等。
环卫设施分为以下几类:
(一)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二)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三)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和工作场所等。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是本市环卫设施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环卫设施的管理工作。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市容环卫局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