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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本市废旧金属企业纳入环卫设施验收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本市废旧金属企业纳入环卫设施验收的通知
(沪容环〔2006〕29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为加强对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管理,市政府于2005年10月17日颁布了《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以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的,由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和沪容环发建[2002]217号《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对其经营场所环卫设施配套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环境卫生配套设施验收意见书”,作为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企业的条件之一。

  特此通知。

  附件:环境卫生配套设施验收意见书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环境卫生配套设施验收意见书

  验收单位名称:                 编号:

项目名称

 

占地面积

 

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

 

居住户数

 

施工单位

 

使用人数

 

设备厂商

   

设施设备名称

环卫设施建设位置

占地面积/型号

建筑面积/处理量

    
    
    
    

验收单位

 

验收人员

 
 

验收人员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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