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域保洁管理的通知
(沪容环〔2008〕42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水管处:
为加快提高本市水域保洁管理整体水平,明确水域保洁管理职责,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域保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适应水域环境综合治理的总体目标,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严格执行《上海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加大水面保洁岸边维护的投入、加强监督、加强整改,加快形成市、区、镇水域保洁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二、责任主体
根据《
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水域环境卫生的主管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以下简称“水管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的批复》(沪府〔2004〕28号)要求,水管处对直管水域(黄浦江关港下游、苏州河华漕下游等水域,以下简称“直管水域”)、区管水域(含:水面、滩涂及其沿岸河坡、通道等,下同)的保洁及其监管,做好相应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三、职责分工
对直管水域,其保洁工作由水管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保洁企业,建立契约关系、签订打捞保洁合同,实施保洁监管。
对区管水域,由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结合各自区域情况,对管辖水域保洁的作业力量、装备、形式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水域保洁水平,实现水域保洁全覆盖;并因地制宜地做好实施方案,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地加以推进落实。
对区管与市直管的水域互通的河口及邻区相接的界河水域,由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依据水域流向的特点,落实好相应的拦截或打捞的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水面漂浮物(含:水生植物);并落实好应急力量,做好水域的突发事件和市民投诉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