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共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公开的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公开的范围并监督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信息:
1.服务职能类:单位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等。
2.服务项目类:服务项目及具体说明等。
3.服务收费类:每个项目收费的标准、地点、方式等。
4.政策法规类: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
5.服务监督类:服务承诺、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应答时限等。
6.工作动态类: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随时发生的事件随时更新。
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除重点公开以上信息之外,应当在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负责管理的政府信息的其他具体内容。
各单位、各部门应保证制度、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重点公开的内容,参照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公开内容。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机关外网网站)、政府公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政府信息的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和与当事人联系的方式。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