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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省厅法规处每年组织一次厅本级及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案卷的抽查,并发布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通报。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全省通报情况或实际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或抽查。当年政府法制机构已组织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重点评查的,可不另行组织。

  第六条 行政案卷评查前10日,评查组织单位应当将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类别、评查期限范围、评查方式、评查时间等告知被评查单位。

  被评查单位应当准备好评查期范围内相应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及目录(并准备自查材料)。抽查由评查组织单位随机抽选行政执法案卷样本。

  第七条 评查专员应当如实填写评查表并签名,其要素为:案卷名称、案卷号(未归档的注明发文号)、主要问题、优秀和不合格案卷情况、整改意见等。

  第八条 评查结束后,评查组织单位应当就评查出的问题向被评查单位进行口头或书面反馈,并听取被评查单位的意见。

  评查结束后一周内形成书面评查意见,以评查组织单位名义发给被评查单位,如需整改的,被评查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 评查组织单位应当在年度评查结束后30日内,对评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年度评查通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报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案卷通报内容应当包括:评查基本情况、评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可能产生的后果、改进意见及建议。

  第十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报中列举的问题作为本区域组织自查、抽查和改进的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按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违法违规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二)属行政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应当责令停止执行,限期废止或修改,并对有关行政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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