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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1〕10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案卷真实、合法、有效、规范建设,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事项档案或行政执法事项工作已完成但尚未正式归档的案卷资料,包括电子档案。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评查方式包括全面评查和专项评查、自查和抽查等。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主要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审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登记确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与出让、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等行政执法事项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段一般为一年,即评查通知发出之日前12个月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特殊情况下也可上溯至前36个月内的行政执法案卷。

  第四条 省厅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专员制度,采用推荐、考试和特邀方式选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专员,由省厅统一发给聘书,每届任期三年。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专员参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可邀请专家学者、行风监督员、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法制机构会同监察部门等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业务机构可自行组织专项行政执法事项的评查,并抄送同级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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