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为屏边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乘以4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积累总额除以180个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分别从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时,由统筹账户列支。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参照屏边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清算,在办理有关手续后,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且也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全部转入统筹地的统筹账户。户口转移至外地的,其个人帐户基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非正常退保的,只退还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不计息。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屏边县社保中心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拨付到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后,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并参保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第二十条 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时,原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视为基本养老保障个人缴费,一次性抵交进入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并终止原农村养老保障关系。
第二十一条 屏边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并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的征收主体。县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个人账户的管理,待遇的审核、发放以及相关会计核算、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的划拨、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