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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

  (二)城市规划区除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
  (三)其他项目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项目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属于非公益性项目的按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时向用地单位一次性提取划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不足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时,不足部分由财政解决。
  第八条 在确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前提下,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从不超过50%的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在征地时,县人民政府将基本养老保障费用作为农地取得费用的一部分依法测算,并由征地机构将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障费等测算资料送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由财政部门进行一次性解缴;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时,其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足。
  第九条 各方按规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应按时足额缴纳,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愿多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以享受更高水平的保障待遇。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采取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划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集体补助和个人缴纳部分及政府补贴部分产生的增值收益,分别记入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障金后,个人帐户不再计息)。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实行县级统筹。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需动用风险准备金时,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风险准备金不足时,如中央和省、州无补助政策,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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