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文件的通知》(红政发〔2008〕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本办法实施后被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第三条 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采取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筹资,统账结合的模式,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五条 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名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公示后,经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以屏边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作为基数,按15年缴费年限来确定。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为保障资金的60%,政府补贴部分为保障资金的40%。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周岁减少个人、集体缴费总额的10%,但最低缴费数额不低于个人、集体缴费总额的50%。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增收的专项征地资金中一次性划拨。
(一)国家级、省级和州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公益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属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的部分,每亩收取2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人均耕地面积高于0.3亩的,暂缓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