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设区市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方式的通知
(浙土资函〔2011〕3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授权设区市征收市批农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1〕419号),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不涉及土地征收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不涉及土地征收的设区市和县(市、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乡(镇、街道、农场)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项目应缴纳的新增费,授权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征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缴。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新增费的具体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杭州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并将开具的新增费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按季于季后10日内将土地审批及新增费收缴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抄送省财政厅。新增费缴款通知书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并发放至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
四、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应当缴纳的新增费按中央30%、省(宁波市)70%的比例全额就地缴入国库。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设区市人民政府已经审批的,上述建设用地项目尚未缴纳的新增费,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追缴,并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追缴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抄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