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矿产开发管理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1〕8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现就进一步简化矿产开发管理有关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简化废弃矿山治理工程采矿权审批登记程序
(一)凡是废弃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项目,因施工需要设立采矿权,并与项目一并招标确定实施主体的,采矿登记审批按以下要求简化。
1、采矿权设置不受规划分区的限制,按发证权限由登记发证机关审批。
2、《治理项目工程设计》已包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内容的,经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后,不再单独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3、不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二)各地要切实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严禁借治理工程名义审批采矿权。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暂停该地区所有采矿登记审批事项。
二、优化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流程
(一)符合省级绿色矿山创建条件的矿山企业负责编制和实施《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及日常监管工作;省厅负责验收、复查工作。
(二)取消省级绿色矿山建设申报及批准程序,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三)取消《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必须由具备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的要求。符合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条件的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
三、简化其他有关规定
(一)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因施工需设立的采矿权,在《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已包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内容的,经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后,不再单独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