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监督员的监督内容、范围与活动方式:
(一)监督内容
1、监督行政执法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
2、监督行政收费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收人情费、搭车收费、白条收费和违规使用票据行为的建议;
3、监督廉洁从政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建议;
4、监督文明服务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行为的建议;
5、监督勤政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对服务事项“压办、拖办”效率不高或衙门作风的建议。
(二)监督范围
聘任的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活动方式
1、监督员正确行使其调查权、监督权、评议权,可采取走访、调查、座谈、明查暗访、实地察看等以及不违背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途径和方式开展监督工作,一般以暗访为主;
2、各市、县(市、区)组织明查暗访时可邀请省厅聘请的政风行风监督员参与;
3、政风行风监督员跨市交叉检查由省厅统一组织。
第七条 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员的权利
1、参加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政风行风监督检查活动;
2、对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3、根据聘任单位的安排和要求,参加政风行风民主评议、问卷测评、调研等有关活动;
4、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政风行风整改;
5、反映本人对改进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的意见和建议;
6、参加或列席聘任单位组织的有关政风行风建设会议、学习和培训等活动;
7、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监督员的义务
1、学习、了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2、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反映、传递基层干部群众对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发现、纠正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