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1〕8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深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现制定《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员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及时发现纠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国土资源工作更加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不断提升国土资源系统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员一般从人大、政协、新闻单位、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基层干部等社会各界中聘请。
第三条 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关心了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3、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设;
4、敢于监督,敢说真话,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5、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本人自愿。
第四条 监督员的聘任由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商相关单位同意后,报厅主要负责人审定。凡经聘任的监督员颁发聘书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证》。
第五条 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对有违法违纪行为、无故不参加相关活动、不履行监督员义务,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监督员的,可予以解聘。到期未续聘的,视为自然解聘。换届或离开监督员岗位的,应及时将原监督员工作证交回聘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