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条 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改进党风、会风和文风,切实精简会议,规范公文运转,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虚报浮夸、急功近利,努力营造心齐劲足、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负责人问责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三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离州出差(出访)或休假,本人应当在事前报告县长同意。出差(出访)或休假结束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离州出差,须事前报告县长同意,方可外出。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州出差,必须事前报告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外出;离省出差,除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外,还必须报告县长同意,方可外出。
出差(出访)或休假经批准后,须事前告之县政府办公室备案,事后向县政府办公室销假,否则,擅自外出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工作时提出,在县人民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州委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条件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班子要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不少于2次,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县长与县人民政府其他班子成员廉政谈话年度不少于1次;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年度不少于1次;召集分管部门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不少于2次;参加并指导检查分管部门班子民主生活会不少于所分管部门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