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件报告后,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同时,必须于30分钟内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发生的初步情况,事件应急处理的措施,需要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意见等。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接报后,应按程序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通报情况,并根据事件报告单位提出的需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意见,对事件的处理作出安排部署。县政府办公室接报后,在协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要积极督促有关部门按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做好事件处理工作,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第五十四条 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及县政府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事件处理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事件发生和处理的全面情况,并作出书面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经过、处理的情况、责任划分、善后处理情况、遗留问题及今后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五条 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题词、题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外出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深入基层,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但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第五十九条 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出国(境),原则上每两年只予审批一次,县长出国(境)报县委书记批准,副县长、县长助理出国(境)报县长批准,并上报州人民政府、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和州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出国(境),原则上每两年只予审批一次,正职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副职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副职除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外,还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