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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股、所级及教育系统内各中学、中心校干部的任免,必须征求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后,方能行文。

第九章 督查落实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全面加强和改革政务督查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四十九条 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强化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贯彻县人民政府会议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抓督查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度、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使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冰雹、洪涝等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群体上访、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及其他突发性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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